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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电信学院关于开展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清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6-04-25点击量  :  

 

各系(中心)、微电子学院:

根据学校“西交实〔201628号”、“西交实〔201629号”文件,为了做好我院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范围和内容

1、清查范围:所有占用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单位。

2、清查内容:截至20151231日,学校资产账面有记载、无账面记载但实际占用使用的所有设备、家具、文物、陈列品类资产,包括通过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形成的校属资产。

二、资产清查工作开展方式及责任落实

贯彻落实“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按照“校院系人”四级责任体系落实责任开展清查

1、学院成立清查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清查工作,接受学校指导、监督。学院院长担任资产清查工作组长,副组长由学院国有资产负责人担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员为学院资产清查员。

2、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清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单位下设资产账户的负责人和管理员分别为对应单位资产清查的负责人和清查人员。

3、各资产领用责任人负责清查核对本人领用的各项资产。

本次清查资产量大面广、历史跨度长,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召开专项会议,落实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责,协调解决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专人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清查工作。各单位应以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为契机,对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完善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健全基层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三、时间安排

1、动员准备阶段:41日—412

2、各单位清查阶段:413日—510

3、学院汇总复查:511日—515

4、学校复查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516日—710

四、清查要求

本次清查采用软件系统清查,各单位通过资产清查在线登记系统(http://202.117.3.106:8808/xajdzcqc/)开展清查。所有人员通过校园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登录系统清查并提交清查结果。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将资产清查任务通过清查系统逐级下放至固定资产账户单位管理员或资产领用人,领用人可在线清查个人名下资产并提交清查结果,也可由清查员进行清查提交。

1、账实相符的资产

对经清查盘点确认为账实相符的资产,在清查系统中登记为“账实相符”,清查时应对清查系统中的资产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更新确认存放地点和领用责任人;2016年已完成报废的资产,按照“账实相符”处理,并将设备状态标注为“待报废”。

经清查确认为账实相符的仪器设备资产,各单位在仪器设备显著位置粘贴“西安交通大学2016资产清查”专用标签(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并下发至各单位)。

2、盘盈资产

对经清查盘点确认为有物无账(盘盈)的资产,包括自制、接受捐赠但尚未办理资产登记的物品,相关单位应填写《盘盈资产情况表》,提供相应价值确定依据(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接受捐赠的还应提供捐赠协议。对于无法确定价值和来源的盘盈资产,应据实登记,资产原值按照1元暂估,并在清查系统中反映。

3、盘亏资产

对经清查盘点确认为有账无物(盘亏)的资产,相关单位应采取调查走访、查阅历史单据等方式,确定盘亏原因,填写《盘亏资产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等)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涉及赔偿的,由学校按照财政部本次资产清查核实的有关规定处理。

4、放置校外及出租出借的资产

未经学校审批不得将资产放置校外或出租出借。经学校审批同意放置校外使用的资产,需在清查系统如实填写存放地点。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放置校外的,应及时在清查期内将实物搬回学校清点核实,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搬回学校的应单独提交具体情况说明,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存在出租出借情况的资产,各单位应据实提交情况说明,学校后续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核实处理。

5、关于家具清查

2011年以前的家具资产清查由后勤保障部具体负责。各单位根据后勤保障部提供的家具资产清单进行手工清查,清查结果报送后勤保障部。2011年之后的家具与仪器设备相同。

五、清查材料提交

各单位务必于510日前完成清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资产清查报告(见附件1);

2. 清查结果分类汇总表(见附件2,由系统自动生成);

3. 部分家具资产的清查盘点表(纸质返回);

4. 盘盈资产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可由系统自动生成)及相关材料;

5. 盘亏资产情况(格式见附件4,可由系统自动生成)及相关材料;

6. 放置校外及出租出借资产的说明材料

所有附件材料电子版通过办公自动化发至电信学院部门邮箱。院办联系电话:82668662

电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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