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发票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校内办理“预借发票”业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款项转入学校账户后方可开具,确因特殊情况,在横向科研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预借发票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横向科研课题“预借发票”业务时,课题负责人应提供并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合同或协议原件。 2.与开票金额相同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现金缴纳,也可以从其他横向课题(51*)、科研基金(7112*)、建设基金(7111*)、科研配套费(01381*)、津贴奖励金(0110*)等经费中垫付,待课题款项转入学校账户后予以退回。 3.“横向科研课题预借发票申请表暨承诺函”(一式两联,格式参见附件)。课题负责人承诺对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所开具发票的款项划进学校账户。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问题导致预借发票的款项无法划进学校账户时,课题负责人应在承诺期内负责将原预借发票退回财务处。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缴)税通知单”。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减免。
三、若超过承诺期限款项无法转入学校账户或未能退回预借的发票,课题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每个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最多只能办理两笔“预借发票”业务,预借发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财 务 处
科学与技术研究院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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