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课题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1-09点击量 :
关于科研课题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我校已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对外提供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含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信息技术服务(含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等)、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应税服务时,启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务机关免税审批要求,结合我校一年多来执行情况,现对科研课题开具增值税发票流程作相应调整,老师开票时不再填写“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缴)税通知单”和“增值税缴税承诺书”,由财务处先行扣税,待税务局批准免税后将符合免税条件的税款退回至课题经费。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1.科研课题到款进账业务办理流程:
2.科研课题预借发票业务办理流程:
3.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经科技部门合同认定和国税局免税审批后方可认定科研课题免税,此过程需经过省合同认定处、科技厅和国税局等多个部门,时间较长,建议各项目负责人于合同生效的次月再办理开票手续。 财务处税务咨询电话:82664831 贾老师 财务处业务咨询电话:82664832 柴老师 科研院业务咨询电话:82667086 于老师 82668977 张老师 财 务 处 科学与技术研究院 2015年元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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